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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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4-03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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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网讯 近日,湖南省财政厅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、湖南省民政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湘财税[2014]17号文件,我校教育基金会成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这一资格的认定,意味着今后我校基金会可向捐赠人(企业法人、自然人)提供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“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”,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,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平台,必将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。(校友联络办/周胜 责任编辑/楚霖)
相关链接:公益性捐赠相关政策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,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。
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
这一资格的认定,意味着今后我校基金会可向捐赠人(企业法人、自然人)提供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“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”,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,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平台,必将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。(校友联络办/周胜 责任编辑/楚霖)
相关链接:公益性捐赠相关政策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,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。
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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